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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進一步健全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工作機制,省民政廳近日印發(fā)《浙江省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(試行)》,將于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。



《實施辦法》明確,民政領域輕微違法行為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,應當根據(jù)違法情形、改正情況、危害后果等區(qū)別適用。
不予行政處罰情形
應同時滿足違法行為輕微、及時改正、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項條件。
違法行為輕微,是指當事人無主觀過錯或主觀過錯較小、違法行為持續(xù)時間較短、沒有違法所得或數(shù)額較小、違法行為影響區(qū)域和人群范圍較小等情形,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規(guī)定“情節(jié)嚴重”的情形除外。
及時改正,是指當事人及時終止或主動改正違法行為,或者經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后,現(xiàn)場立即改正或者在規(guī)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及時改正的情形。
沒有造成危害后果,是指違法行為尚未產生危害后果,未對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、生產生活秩序等造成危害后果。
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
初次違法,是指當事人該違法行為在民政部門和綜合行政執(zhí)法部門尚無同一性質違法行為記錄。
及時改正,是指當事人及時終止或主動改正違法行為,或者經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后,現(xiàn)場立即改正或者在規(guī)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及時改正的情形。
危害后果輕微,是指當事人違法行為影響較小、危害范圍較小、危害后果易于消除等情形,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規(guī)定“情節(jié)嚴重”的情形除外。
《實施辦法》提出,民政領域執(zhí)法部門應當對照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,綜合考慮違法行為情節(jié)、危害后果,嚴格把握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條件。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,民政領域執(zhí)法部門應當通過簽訂承諾書、口頭告知等方式教育、引導、督促違法行為人自覺守法。
適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,應當按照行政執(zhí)法辦案程序要求,嚴格落實行政執(zhí)法“三項制度”。對于實名舉報、部門移送或上級交辦的案件線索,應將案件辦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方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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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浙江發(fā)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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