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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持續(xù)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扎實開展,督促企業(yè)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,充分發(fā)揮以案釋法作用,現對查處的安全生產典型案例進行公布。
案例一:嵊州市XX電子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設置明顯標志案
基本案情:2024年8月23日,嵊州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(zhí)法人員對嵊州市XX電子有限公司進行執(zhí)法檢查,發(fā)現該公司生產經營場所一處出口、疏散通道未設置明顯標志的違法行為。執(zhí)法人員當場下達《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》,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,并依法對其立案調查。
處理依據:經調查,嵊州市XX電子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:“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、標志明顯、保持暢通的出口、疏散通道。禁止占用、鎖閉、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、疏散通道;”的規(guī)定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一百零五條第(二)項:“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、標志明顯、保持暢通的出口、疏散通道,或者占用、鎖閉、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、疏散通道的?!钡囊?guī)定,2024年9月26日,嵊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嵊州市XX電子有限公司作出處罰款0.8萬元的行政處罰,對嵊州市XX電子有限公司負責人俞某某作出處罰款0.12萬元的行政處罰。
案例二:嵊州市XX紡織服飾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設置明顯標志案
基本案情:2024年8月26日,嵊州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(zhí)法人員對嵊州市XX紡織服飾有限公司進行執(zhí)法檢查,發(fā)現該公司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出口、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,存在占用、鎖閉、封堵情形的違法行為。執(zhí)法人員當場下達《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》,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,并依法對其立案調查。
處理依據:經調查,嵊州市XX紡織服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:“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、標志明顯、保持暢通的出口、疏散通道。禁止占用、鎖閉、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、疏散通道;”的規(guī)定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一百零五條第(二)項:“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、標志明顯、保持暢通的出口、疏散通道,或者占用、鎖閉、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、疏散通道的?!钡囊?guī)定,2024年9月24日,嵊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嵊州市XX紡織服飾有限公司作出處罰款0.8萬元的行政處罰,對嵊州市XX紡織服飾有限公司負責人周某某作出處罰款0.12萬元的行政處罰。
案例三:嵊州市XX包裝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設置明顯標志案
基本案情:2024年9月27日,嵊州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(zhí)法人員對嵊州市XX包裝有限公司進行執(zhí)法檢查,發(fā)現該公司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出口、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,存在占用、鎖閉、封堵情形的違法行為。執(zhí)法人員當場下達《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》,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,并依法對其立案調查。
處理依據:經調查,嵊州市XX包裝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:“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、標志明顯、保持暢通的出口、疏散通道。禁止占用、鎖閉、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、疏散通道;”的規(guī)定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一百零五條第(二)項:“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、標志明顯、保持暢通的出口、疏散通道,或者占用、鎖閉、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、疏散通道的?!钡囊?guī)定,2024年9月30日,嵊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嵊州市XX包裝有限公司作出處罰款0.8萬元的行政處罰,對嵊州市XX包裝有限公司負責人邢某某作出處罰款0.12萬元的行政處罰。
案例四:浙江XX機械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設置明顯標志案
基本案情:2024年8月28日,嵊州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(zhí)法人員對浙江XX機械有限公司進行執(zhí)法檢查,發(fā)現該單位生產車間安全出口未設置標志明顯的出口、疏散通道(未設置地面疏散指示標志、安全出口標志燈、應急照明燈)。執(zhí)法人員當場下達《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》,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,并依法對其立案調查。
處理依據:經調查,浙江XX機械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:“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、標志明顯、保持暢通的出口、疏散通道。禁止占用、鎖閉、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、疏散通道;”的規(guī)定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一百零五條第(二)項:“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、標志明顯、保持暢通的出口、疏散通道,或者占用、鎖閉、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、疏散通道的?!钡囊?guī)定,2024年9月24日,嵊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浙江XX機械有限公司作出處罰款0.8萬元的行政處罰,對浙江XX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章某某作出處罰款0.12萬元的行政處罰。
案例五:紹興市XX機電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設置明顯標志案
基本案情:2024年9月21日,嵊州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(zhí)法人員對紹興市XX機電有限公司開展安全生產執(zhí)法檢查,檢查發(fā)現一樓生產車間安全出口、疏散通道標志不明顯。執(zhí)法人員當場下達《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》,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,并依法對其立案調查。
處理依據:經調查,紹興市XX機電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:“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、標志明顯、保持暢通的出口、疏散通道。禁止占用、鎖閉、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、疏散通道;”的規(guī)定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一百零五條第(二)項:“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、標志明顯、保持暢通的出口、疏散通道,或者占用、鎖閉、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、疏散通道的?!钡囊?guī)定,2024年10月8日,嵊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紹興市XX機電有限公司作出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,對紹興市XX機電有限公司負責人朱某某作出處罰款0.15萬元的行政處罰。
來源:嵊州應急
原標題:以案釋法!安全生產領域典型案例公布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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